关于不法分子假借黑龙江省海林市报恩寺 及住持释道性法师名义进行诈骗的声明

發布時間:2019-01-17 丨 浏覽:4439 丨 來源:


近日,黑龙江省海林市公安局第二派出所接到举报,有不法分子借助网络平台以冒充“黑龙江省海林市报恩寺”及住持“释道性法师”的名义,在网络上搜集海林市报恩寺及住持释道性法师的照片并采取虚假承诺、欺骗信众等手段,发起了塑佛像、建分寺等募集钱财的活动,并让信众通过微信转账或银行卡汇款等方式将钱款转入其账号中。经黑龙江省海林市公安局与黑龙江省五常市警方立案调查,经查证此诈骗人名张××,系黑龙江省五常市人士,现已被黑龙江省海林市公安局依法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与审理当中。这种冒充宗教教职人员,欺骗信教群众伤害信教群众感情及诈取信教群众财产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海林报恩寺及道性法师乃至佛教界的声誉和形象,并且也侵害了佛教界及广大善信的合法权益,经海林市公安局认定,此行为已构成犯罪。
海林报恩寺从未在网络上向公众发起塑佛像建分寺祈福消灾等任何佛事活动,也从未在网络上发起任何募捐活动,望广大信众与各界人士提高警惕,切勿轻信网络不法分子的骗局,维护自身利益。
为此,我寺郑重声明:.
1、本寺从未在网络上向信众发起塑佛像、放生、助印经书、助学扶贫、寺院修缮、建分寺、祈福消灾等任何佛事活动;
2、本寺从未委派任何僧人以任何名义外出化缘;
3、本寺现所有功德款筹集、塑佛像及佛事活动报名等均要通过本寺客堂与佛事接待处办理相关事宜为准,未授权其它任何个人和组织机构开展相关活动;
4、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第十一款①规定,禁止私自向信众募捐、索要财物,未经佛事登记处办理登记,请广大善信不要将钱财交给其他任何人;
5、对于未经本寺同意,假冒我寺及教职人员募集财产、塑佛像与放生等任何佛事活动欺骗信众的恶劣行为,已严重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②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③规定,本寺郑重警告不法分子停止侵权行为,本寺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我寺提醒广大信众和护法居士,提高对诈骗的警惕性及识别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不法分子利用广大信众向佛之心进行诈骗。如各位善信发现不法分子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诈骗行为,请立即向110举报或与海林报恩寺微信公众平台(海林市佛教报恩寺)联系。
最后,感谢广大善信对黑龙江省海林市报恩寺的支持和信任!
特此声明!
黑龙江省海林市报恩寺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①《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第十一条:私自化缘募捐或向香客游人索要钱物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不服者不共住。
②《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
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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